2009年2月7日 星期六

李慶安的相關問題

有關李永然發表的這一段http://news.ftv.com.tw/?sno=2009207P08M1&type=Class
實在有很多欵點
1.李慶安是民選的公職人員,按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修正)第 1 條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 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2.即使李慶安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但依該法第十八條的內容
也看不出李慶安可以不用返還的依據,真不知大律師所指為何?
第18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 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 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 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 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 制行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 法,由考試院定之。

3.李慶安的任公職資格既然因違法(雙重國藉)而被撤銷,自有 "行程序法第127條" 有關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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