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2日 星期四

無毒世界基金會的官方網站、毒品的影響紀錄片、藥品濫用、無毒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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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A new life

I start a new working life in Directorate General Customs in Taipei on 14,Sep..
This is a fresh life for me. I don't know it's good for me or not. I have no choice to decide to go or not. Everyday I have to wake up early at about six in the morning for fear of being late to work. It take me about 2 hours to commute.
To think the bright side , I have a regular life everyday. I have to walk for at lest 40 minutes every day and it's good for my health. Although it's a little waste of time to some people, I make good use of the period of time. I listen to advance studio classroom program during my commuting.
To have more time to prepare for the exam next year march, I quit the habit of watching the soap opera which my wife would watch every night.

2009年6月1日 星期一

保稅的功能

保稅工廠:
依關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保稅貨物:
指的是貨物處在尚未繳稅的狀況,進口後可暫免繳交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等,目的是要減輕產製廠商的稅負壓力,以保稅工廠來說,現行規定下要等到保稅產品到課稅區時,再按出廠型態課稅,但海關會對保稅貨物進行較嚴密的控管。

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在報關進口前,得申請存入保稅倉庫。」

關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國產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得依規定辦理除帳;供重整之國內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關稅為一過境稅,然世界各國常因事實需要或基於政策考量,而採行不同的通關程序措施,保稅制度即為其中一種。在此一制度下,包括:保稅庫、保稅工廠、發貨中心、保稅展示場、免稅商店、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以及境外航運中心等皆屬之。換言之,保稅制度乃是指未經海關課徵關稅的進口、轉口,以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在通關放行前,政府基於確保國課及減輕廠商資金積壓,提高競爭力等目的,而予暫免或延緩納稅的制度。近來世界各國的保稅業務成長迅速,我國保稅制度發展亦已有一段時程,其中尤以「保稅倉庫」的發展,頗具成效。

貨物進儲保稅倉庫,與進儲一般聯鎖倉庫,在享受優惠措施上,有極大的不同:
  一、保稅倉庫貨物存倉期限為三年,在此存倉期間,可就該批貨物分批、分類進口或退運出口,以配合廠商自己的經營策略。

  二、因貨物已存儲於國內的保稅倉庫,國內廠商如急需該批貨物,則進口人當能立即掌握商機,於最短時間內提貨供應,不需再由國外辦理進口,避免因延宕費時而失去商機。

  三、進口貨物如存儲於已實施自主管理的保稅倉庫,因提領貨物不受海關上班時間的限制,所以更能靈活運用,增加同業競爭力。

  四、保稅貨物可利用專用保稅倉庫或發貨中心,從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等作業,俟完成後再出口,提高貨物的附加價值,增加利潤。

  五、保稅倉庫為非課稅區,貨物存儲期間可暫免課徵關稅,俟貨物於辦理出倉進口時始需繳稅,可減除廠商於存儲期間關稅的負擔。

  此外,保稅倉庫貨物依規定可供銷其他非課稅區,如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等,因同為保稅區,該貨物仍可繼續維持保稅狀態,避免資金的積壓。

  六、保稅倉庫貨物,其稅率及匯率的適用,是以其申請出倉進口之日為準,廠商可自行考量俟政府修正降低稅率時,或匯率較低時,再行申報進口,以達合法節稅的目的。

  七、便利三角貿易,廠商若發現進口貨物無法於國內市場順利銷售,可將該貨退回國外或轉至第三國銷售,以減少貿易損失。

參考資料

基隆關稅局http://www.ieatpe.org.tw/magazine/64h.htm

何謂保稅工廠

一、何謂保稅工廠:

依關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銷品製造廠商,得依規定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得免徵關稅,(俟製成產品報運出口後,予以沖銷原進口原料關稅);其產品及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二、保稅工廠之申請與設立:



(一)受理申請之單位

保稅組業務課第三股





二、保稅工廠貨物通關作業:



(一)貨物進保稅工廠:



1、自國外輸入: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應繕具(B6)報單依照一般貨物進口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必要時,得派員在保稅工廠內辦理查驗。



2、自保稅區輸入:



(1)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及其他保稅工廠以保稅貨品售予保稅工廠視同出口及進

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B2)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2)保稅倉庫供應保稅工廠之貨物,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填具(D7)報單向(賣方)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3)自用保稅倉庫售與保稅工廠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D7)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4)物流中心貨物運往保稅工廠區者,應由物流中心及保稅工廠聯名填具(D7)報單,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及加封後運出。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3、自課稅區輸入:

國內廠商售與保稅工廠之加工原料,如需辦理沖退稅捐者,由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B1)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放行進廠登帳。監管海關應於核准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國內廠商憑以辦理沖退稅。並得申請按月彙報。



(二)貨物出保稅工廠:



1、輸往國外:

保稅工廠產品出口應繕具(B9)報單,並報明經監管海關審定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文號及頁次,出口地海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保稅工廠提供已審定之用料清表影本。其未經審定者報明監管海關收受之申請書號碼,依照一般貨物出口之規定向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輸往保稅區: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售與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及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其他保稅工廠再加工出口者,應於出廠時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B2)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區內主管機關核准等有關文件向賣方之監管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3、售予課稅區:



(1)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

保稅工廠產品或保稅原料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G2)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有關文件,向監管海關申報辦理稅捐記帳及放行手續,始准出廠。並得申請按月彙報。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並以經辦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日期。



(2)售予國內一般廠商:

保稅工廠之產品以外銷為原則,如需內銷,應先向監管海關申請核准。經核准內銷之保稅工廠產品,應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G2)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

該內銷產品,除該產品係屬使用供裝配用已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單一半成品所製成者,應依完稅價格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外,得由廠商向監管海關申請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其有效期間為一年。



A、內銷產品應依完稅價格減去百分之三十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B、內銷產品有使用國產非保稅原料經海關查明屬實者,依完稅價格先扣除該項非保稅原料部分之價值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內銷產品,如經再加工外銷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經監管海關核准改為內銷,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G2)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內銷原料,如經再加工外銷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參考資料

國稅局網站

98三等關務人員考試關稅法務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
98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
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及98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63170
等 別: 三等關務人員考試
類(科)別: 關稅法務
科 目: 關稅法規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全一頁
一、何謂沖退稅制度?國際金融風暴導致全球經濟受創,我國應如何妥適運用沖退稅制度?請說明之。(25分)
二、何謂保稅制度?保稅制度有何功能?請簡要說明之。(25分)
三、為應付國內或國際經濟之特殊情況,並調節物資供應及產業合理經營,對進口貨物應徵之關稅或適用之關稅配額,關稅法有何特別規範,請說明之。(25分)
四、進口貨物申請按租賃或負擔使用費課稅者,其成立要件為何?海關如何估定其完稅價格?請分別說明之。(25分)

沖退稅制度

挽救出口 外銷退稅恢復 學者:目前稅率低 效果恐不彰 分類:全球新聞2009/02/11 08:32

【林潔禎、吳靜君╱台北報導】台灣1月進出口貿易金額雙創史上最大跌幅,財經部會已正視問題嚴重性,財政部長李述德昨日表示,財部正研議恢復外銷沖退稅激勵措施,希望減輕出口商品稅捐,協助廠商爭取出口定單,挽救疲軟的出口貿易。

緊急政策
為配合財政部計劃重啟沖退稅制度,財政部關政司決定,原定今年4月1日起將再公布數百項進口農工原料取消退稅計劃將喊停,同時將與經濟部進行會商,擬將過去逐年公告取消退稅的5721項農工原料,選擇其中進口數量較大,或屬於出口重要原料來源的項目,重新恢復出口退稅獎勵措施。


未取消項目先喊停
針對財政部有意重啟沖退稅制度,世新大學經濟系教授周濟表示,過去稅率高,採取出口退稅方式效果比較大,但現在稅率太低,採取此政策效果恐怕不如預期。
政大財政系教授曾巨威則表示,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關稅稅率已降至極低,對企業出口成本影響不大,恢復出口退稅政策,宣示意義比實質意義大。
曾巨威表示,現在政府救經濟所提出的政策,往往是東一塊、西一塊,失業率攀高,就提出救失業政策,出口衰退就提出有關出口的相關政策,廠商資金壓力大,就提出降利率政策,部會缺乏通盤的考量,他建議,政府各部會之間宜加強溝通,提出整體救經濟的方案。
財政部前天公布1月出口值僅123.7億美元,年減44.1%,創史上最慘紀錄,外界都在關心政府有何方法挽救下滑的出口狀況。李述德昨天在新聞局政策說明會時表示,政府看到問題迫切性,正在積極研議所有可能解決方式,目前已在研擬恢復外銷沖退稅機制,相關細則希望在最短時間內提出。
李述德補充說:「以前在獲利比較好的時候,因為退稅增加很多行政負擔,大家覺得可以簡化,沖退稅就免了,免得麻煩;但現在是微利時代,主動退稅是責任,那怕是一毛錢都應該退給人家,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正在積極檢討,會儘快提出方案。」李述德強調,目前已經取消外銷沖退稅的物品有5700多項,還有3000多項沒有取消,現在財政部會每一項都做檢討。

財部將採逐項檢討
至於恢復外銷沖退稅激勵出口,是否會影響國家財政?李述德也向民眾喊話,強調政府目前的財務狀況,如果以總量來看,的確是「漸趨困窘」;但從內在結構來看,政府債務餘額都符合《債務法》及《預算法》的規範,因此還算「尚稱穩健」,民眾要有信心。
外銷貨物沖退稅制度主要基於保護國內產業,以退還外銷貨物原物料關稅稅金方式,提高廠商貨品出口的價格競爭力。台灣的出口退稅制度於1955年開始實施,剛開始實施時,每年沖退稅高達百億元。
不過為簡化退稅作業,財政部從1984年開始,宣布逐年取消出口退稅。包括稅率低於5%或外銷品原料可退稅捐佔成品出口離岸價格價格1%以下者,均不再退稅。1991年以後,全年沖退稅金額已降至40億元左右,累計至2007年為止,關稅出口累計退稅總額近4000億元。
財政部曾先後8次公告取消外銷貨品享有的沖退稅優惠,總計多達5721項,總計海關進口稅則8729項貨品中,具退稅資格的進口原料僅剩3000多項,不再享有沖退稅利益者則佔總貨品數的65.5%。


外銷貨物出口退稅制度
●目的:
˙鼓勵出口
˙避免重複課稅,提高廠商產品外銷競爭能力
●方式:對廠商進口原料在製成成品外銷時,提供退還進口時已納關稅等稅捐的退稅機制
●推動情況:
˙法國、英國、中國等,均有出口貨物退稅制度
˙台灣從1955年開始實施,退還或沖銷包括關稅、貨物稅與商港建設費等
●近期實施情況:
˙從1984年開始逐步取消,目前台灣享有出口退稅的貨品項目,仍有逾3000項
˙財政部研擬恢復機制,將5721項進口農工原料重新恢復出口退稅的激勵機制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政司

2009年2月7日 星期六

李慶安的相關問題

有關李永然發表的這一段http://news.ftv.com.tw/?sno=2009207P08M1&type=Class
實在有很多欵點
1.李慶安是民選的公職人員,按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並無"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修正)第 1 條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 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各級民意機關。 
四、各級公立學校。 
五、公營事業機構。 
六、交通事業機構。 
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2.即使李慶安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但依該法第十八條的內容
也看不出李慶安可以不用返還的依據,真不知大律師所指為何?
第18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 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 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 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 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之調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等認定其職系 專長,並得依其職系專長調任。 考試及格人員得予調任之機關及職系等範圍,依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之限 制行之。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時,其職系專長認定標準、再調任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 法,由考試院定之。

3.李慶安的任公職資格既然因違法(雙重國藉)而被撤銷,自有 "行程序法第127條" 有關公法上不當得利之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 ,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