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保稅工廠:
依關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銷品製造廠商,得依規定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得免徵關稅,(俟製成產品報運出口後,予以沖銷原進口原料關稅);其產品及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二、保稅工廠之申請與設立:
(一)受理申請之單位
保稅組業務課第三股
二、保稅工廠貨物通關作業:
(一)貨物進保稅工廠:
1、自國外輸入: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應繕具(B6)報單依照一般貨物進口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必要時,得派員在保稅工廠內辦理查驗。
2、自保稅區輸入:
(1)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及其他保稅工廠以保稅貨品售予保稅工廠視同出口及進
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B2)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2)保稅倉庫供應保稅工廠之貨物,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填具(D7)報單向(賣方)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3)自用保稅倉庫售與保稅工廠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D7)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4)物流中心貨物運往保稅工廠區者,應由物流中心及保稅工廠聯名填具(D7)報單,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及加封後運出。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3、自課稅區輸入:
國內廠商售與保稅工廠之加工原料,如需辦理沖退稅捐者,由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B1)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放行進廠登帳。監管海關應於核准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國內廠商憑以辦理沖退稅。並得申請按月彙報。
(二)貨物出保稅工廠:
1、輸往國外:
保稅工廠產品出口應繕具(B9)報單,並報明經監管海關審定之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文號及頁次,出口地海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保稅工廠提供已審定之用料清表影本。其未經審定者報明監管海關收受之申請書號碼,依照一般貨物出口之規定向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輸往保稅區:
保稅工廠之保稅物品售與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及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其他保稅工廠再加工出口者,應於出廠時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B2)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區內主管機關核准等有關文件向賣方之監管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3、售予課稅區:
(1)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
保稅工廠產品或保稅原料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G2)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等有關文件,向監管海關申報辦理稅捐記帳及放行手續,始准出廠。並得申請按月彙報。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有關規定辦理,並以經辦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日期。
(2)售予國內一般廠商:
保稅工廠之產品以外銷為原則,如需內銷,應先向監管海關申請核准。經核准內銷之保稅工廠產品,應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G2)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
該內銷產品,除該產品係屬使用供裝配用已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單一半成品所製成者,應依完稅價格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外,得由廠商向監管海關申請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其有效期間為一年。
A、內銷產品應依完稅價格減去百分之三十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B、內銷產品有使用國產非保稅原料經海關查明屬實者,依完稅價格先扣除該項非保稅原料部分之價值後,就其餘額按有關稅率核計關稅。
內銷產品,如經再加工外銷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保稅工廠進口原料,經監管海關核准改為內銷,由保稅工廠或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G2)報單,報經監管海關依出廠時之形態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廠,內銷原料,如經再加工外銷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但屬於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仍不得退稅。
參考資料
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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