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工廠:
依關稅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外銷品製造廠商,得經海關核准登記為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其進口原料存入保稅工廠製造或加工產品外銷者,得免徵關稅。
保稅工廠所製造或加工之產品及依前項規定免徵關稅之原料,非經海關核准並按貨品出廠形態報關繳稅,不得出廠。
保稅貨物:
指的是貨物處在尚未繳稅的狀況,進口後可暫免繳交關稅、營業稅及貨物稅等,目的是要減輕產製廠商的稅負壓力,以保稅工廠來說,現行規定下要等到保稅產品到課稅區時,再按出廠型態課稅,但海關會對保稅貨物進行較嚴密的控管。
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運達中華民國口岸之貨物,在報關進口前,得申請存入保稅倉庫。」
關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得申請海關存入保稅倉庫。在規定存倉期間內,原貨出口或重整後出口者,免稅。
國產保稅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得依規定辦理除帳;供重整之國內貨物進儲保稅倉庫後,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
關稅為一過境稅,然世界各國常因事實需要或基於政策考量,而採行不同的通關程序措施,保稅制度即為其中一種。在此一制度下,包括:保稅庫、保稅工廠、發貨中心、保稅展示場、免稅商店、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以及境外航運中心等皆屬之。換言之,保稅制度乃是指未經海關課徵關稅的進口、轉口,以及其他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在通關放行前,政府基於確保國課及減輕廠商資金積壓,提高競爭力等目的,而予暫免或延緩納稅的制度。近來世界各國的保稅業務成長迅速,我國保稅制度發展亦已有一段時程,其中尤以「保稅倉庫」的發展,頗具成效。
貨物進儲保稅倉庫,與進儲一般聯鎖倉庫,在享受優惠措施上,有極大的不同:
一、保稅倉庫貨物存倉期限為三年,在此存倉期間,可就該批貨物分批、分類進口或退運出口,以配合廠商自己的經營策略。
二、因貨物已存儲於國內的保稅倉庫,國內廠商如急需該批貨物,則進口人當能立即掌握商機,於最短時間內提貨供應,不需再由國外辦理進口,避免因延宕費時而失去商機。
三、進口貨物如存儲於已實施自主管理的保稅倉庫,因提領貨物不受海關上班時間的限制,所以更能靈活運用,增加同業競爭力。
四、保稅貨物可利用專用保稅倉庫或發貨中心,從事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等作業,俟完成後再出口,提高貨物的附加價值,增加利潤。
五、保稅倉庫為非課稅區,貨物存儲期間可暫免課徵關稅,俟貨物於辦理出倉進口時始需繳稅,可減除廠商於存儲期間關稅的負擔。
此外,保稅倉庫貨物依規定可供銷其他非課稅區,如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等,因同為保稅區,該貨物仍可繼續維持保稅狀態,避免資金的積壓。
六、保稅倉庫貨物,其稅率及匯率的適用,是以其申請出倉進口之日為準,廠商可自行考量俟政府修正降低稅率時,或匯率較低時,再行申報進口,以達合法節稅的目的。
七、便利三角貿易,廠商若發現進口貨物無法於國內市場順利銷售,可將該貨退回國外或轉至第三國銷售,以減少貿易損失。
參考資料
基隆關稅局http://www.ieatpe.org.tw/magazine/64h.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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